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