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