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