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通信建设工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