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