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