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委托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