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