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