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