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