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