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安置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