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