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