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九章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第五十条 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军区系统后申领优待证的,具体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与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对接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