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会同同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更新对象信息,实现精准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