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