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收回 第四十条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收回 第四十条 确认收回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时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应收回优待证的非柜面业务办理功能;仍有相关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银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转移后协助收回。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