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户籍注销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户籍注销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