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一般应在收到优待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放,并做好登记。
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优待证3个月后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应将该优待证逐级上交至省(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