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制发 第三十条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监督有关单位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标准制作优待证,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收到优待证时,应做好登记并清点数量、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等。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