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

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