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 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 第十八条 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申请人,可根据意愿申领其中一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应建档立卡。 第二十一条 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白底免冠电子相片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