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广优待证在本地区、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大优待证使用范围、提高优待证知晓度。

在保持式样标准不变、主要功能不变、管理主体不变、工作流程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优待证搭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