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