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