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