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