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