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