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