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