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492.

492. 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第27条第2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 52号)附件1第16、17、18项已取消《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合资船船员登陆证》、《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11号)附件1第90项已取消《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