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道路、铁路两用桥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对桥梁的定期检查、维护义务,致使桥梁处于不安全的技术状态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