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