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七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七条 收缴罚款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处罚和罚款收缴应当分离,罚款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