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收缴罚款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具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处罚和罚款收缴应当分离,罚款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