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