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铁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铁路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