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