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经农业部船检局核定远洋渔船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农业部船检局统一部署,具体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本行政辖区内的远洋渔船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