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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洋渔业船舶(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远洋渔船的检验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农业部船检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经农业部船检局核定远洋渔船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农业部船检局统一部署,具体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依法申报远洋渔船检验,对远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全面负责,履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应当符合农业部行政审批有关规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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