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远洋渔业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渔船所有人以及重新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事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改变作业国家的,除提供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