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下列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投产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报送上月生产情况;

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报告;

农业农村部或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