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