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
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发给《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
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发给《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