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开始执行后,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接受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