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