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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进境水果检疫审批的程序是: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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