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变更进境口岸的;

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