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进境水果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 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变更进境口岸的; 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